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