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