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