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