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