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