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教育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