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