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