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可以通过委托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