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督导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