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计量装置;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故意损坏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信息标志等;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安全和妨害燃气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