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