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执法协作、基础设施共享、应急处置协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本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