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海关、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