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