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等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