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以及登记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并定期开展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