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以及登记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并定期开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