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四条有效医疗废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以及诊疗废弃物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