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布局。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要求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应当实现危险废物流向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按照规定协助小微企业等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小微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