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布局。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布局要求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应当实现危险废物流向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按照规定协助小微企业等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小微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