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废弃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特殊危险化学品的,所有者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废弃医用麻醉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废弃兽用麻醉药品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