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九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设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置贮存场所,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在贮存设施或者贮存场所内分类贮存。贮存设施中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域之间应当采用有效隔离措施进行分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