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