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