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严格控制无本地危险废物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