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二条有效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环境污染案件中需要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处置;无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代为处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