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统筹完善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设施布局,提高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的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能力。

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绿化废弃物,将再生产品作为改良基质、有机覆盖物等回用于园林绿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