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完善污泥处理利用设施布局,推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和分类处理,推进河道清淤底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标准。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