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