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完善回收体系。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污染环境。回收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