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有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完善回收体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污染环境。回收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