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回收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企业。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渠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