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五条有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产品应当分类收集、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