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产品应当分类收集、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