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废弃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生产者污染环境防治义务,防止污染环境。鼓励生产者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加强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