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并建立健全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无害化处置单位信息。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