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九条有效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