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