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和集中贮存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