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优化秸秆利用结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种植中产生农作物秸秆的,应当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开展离田收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