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七条有效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网点、回收再利用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