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五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长期停产、非正常关闭的,应当在停产、关闭前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