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四条有效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利用等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加强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库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