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