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力、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粉煤灰、冶炼渣、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贮存量。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国家标准对废弃矿坑、矿井采空区等进行回填或者充填利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