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