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