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缺口以及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促进先进生产工艺使用,填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缺口。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