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