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大数据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