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