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