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促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