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实际文化需求,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设备,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